注销从业资格证公告
- 信息来源:市公共交通服务中心
- 发布日期:2023-08-09 11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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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、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<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5号)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和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<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)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对我局核发的李国生、魏林等年龄已超过60周岁人员的从业资格予以注销,证件自注销之日起自行作废,名单见附件。
被许可人如不服本注销决定的,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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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8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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